《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发布 我国金融业开放进程提速

来源: 中国联合商报        作者:刘志       时间:2019-11-11 09:27

中国联合商报 记者 刘志 北京报道  国内金融业开放的步伐持续加快,11月7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明确,支持外商投资新开放领域。继续压减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保障开放举措有效实施,持续提升开放水平。

其中,在金融业方面,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


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


在深化对外开放方面,《意见》提出要继续压减全国和自由贸易试验区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全面清理取消未纳入负面清单的限制措施,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优化汽车领域外资政策,营造公平经营环境。

《意见》内容显示,要加快金融业开放进程。全面取消在华外资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金融机构业务范围限制,丰富市场供给,增强市场活力。在业内人士看来,该项措施将优化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同时,随着时间的推进,未来中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要求也将与时俱进,那些过时的标准等有望被剔除或变更。

在银行业和保险业方面,《意见》指出,减少外国投资者投资设立银行业、保险业机构和开展相关业务的数量型准入条件,取消外国银行来华设立外资法人银行、分行的总资产要求,取消外国保险经纪公司在华经营保险经纪业务的经营年限、总资产要求。扩大投资入股外资银行和外资保险机构的股东范围,取消中外合资银行中方唯一或主要股东必须是金融机构的要求,允许外国保险集团公司投资设立保险类机构。继续支持按照内外资一致的原则办理外资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及变更等行政许可事项。

“取消金融行业部分板块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限制,有利于国内金融市场的进一步扩大开放,同时,也是在优化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环境。另外,随着时间的推进,未来中资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和要求也将与时俱进,那些过时的标准等有望被剔除或变更。”交通银行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表示。

除银行业和保险业解除部分外资投资者设立机构的准入条件外,在外资持股比例限制方面,《意见》还表示,2020年取消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寿险公司外资持股比例不超过51%的限制。值得一提的是,取消持股比例不超过51%限制的这一要求,其实是中国政府早已提出的。早在2018年,证监会就曾发布《外商投资证券公司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期货公司管理办法》等管理规定,宣布将合资证券、基金管理和期货公司的外资投资比例限制放宽至51%,3年后不再设限。

而在今年7月,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办公室宣布,又将原定的2021年取消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提前至2020年,这无不说明我国金融业正在加速开放进程。

外资股比限制进一步放开


据了解,今年10月11日,证监会新闻发言人在例行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将明确取消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外资股比限制的时点。具体来看,将于2020年1月1日起取消期货公司外资股比限制,同年4月1日起和12月1日起,还将取消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的外资股比限制。从当前情况来看,已有多家外资控股金融机构的申请获批或获受理。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未来外资股比限制的进一步放开,外资全资控股的金融机构也有望出现。

另外,在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方面,《意见》提出,要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尽快出台具体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特聘研究员董希淼表示,对外开放的步伐加快,对我国金融业而言既是机遇又是挑战。总体上看,金融业的对外开放水平提高将推动金融业经营理念、管理方法改善,提高金融市场效率,从而促进金融市场活力进一步提升。当前我国金融领域改革已经进入深水区和攻坚期,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金融工具和参与主体的丰富程度,所以无论是我国金融机构还是监管部门,都要做好相关应对措施,积极适应对外开放的扩大和深化。


印发多份文件优化外资结构


《意见》从4个方面提出20条稳外资的政策措施,是国务院近3年来印发的第4份吸引外资的文件。

具体而言,《意见》从深化对外开放、加大投资促进力度、促进投资便利化改革、加大外商投资合法权益保护力度4个方面入手,回应了当前外商投资企业关切的问题,提出了建设透明、可预期投资环境的针对性措施。

对外经贸大学教授崔凡表示,刚刚公布的《意见》是近三年以来国务院出台的第四份关于利用外资方面的文件,这一文件对明年以及今后一段时期的利用外资工作将起到指导作用。

普华永道金融行业管理咨询合伙人周瑾表示,外资开放在特定的地缘政治形势下加速了,这对国内金融机构、国外金融机构和消费者多方都是一个利好消息。

 “《外商投资法》确立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之后,扩大开放的方向已经明确,下一步工作的重点是深化和细化开放举措,要全面落实准入前和准入后的国民待遇要求,解决‘大门开了小门没开’和‘准入不准营’的问题。要进一步提高投资便利化水平,降低行政成本,在已取得成绩的基础上持续改善营商环境。”崔凡说,这次《意见》是在听取了很多外国投资者和外商投资企业大量意见和建议基础上形成的,相关举措有针对性,具体而且有可操作性。

周瑾分析称,外资金融机构在经营理念、精细化管理、产品设计与营销、风险管控等方面都有很多领先经验,放开限制之后,它们可以更好地把其国际人才和经验引进国内,国内消费者可以有更多的高质产品与服务可选择,同时带来的市场竞争对国内金融机构而言也是一种激励和启发,有利于其提高自身经营能力。

“相比于之前的文件,这次《意见》内容更加深入全面,涉及50多项具体的措施,同时加大了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的保障力度。”商务部副部长王受文近日在国新办举行的政策例行吹风会上表示。

对于外资而言,“中国这个巨大的增量市场有很多的想象空间,它们可以也愿意进一步加大在中国的投资,并且使得中国的金融体系更加多元化,这对于推动中国金融体系的国际化进程也有促进作用。” 周瑾表示。


投资促进力度加大


加大投资促进力度,是《意见》的另一着力点。《意见》提出,优化外商投资企业科技创新服务,提升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水平,提升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开放平台引资质量,在中西部地区优先增设一批综合保税区。

崔凡表示,根据《意见》,我国将在中西部地区增设综合保税区。这对优化我国利用外资的区域结构有推动作用。

在深化投资便利化改革方面,《意见》提出了三条具体措施:

一是降低资金跨境使用成本。尽快出台具体措施,支持外商投资企业扩大人民币跨境使用。扩大资本项目收入支付便利化改革试点范围。推进企业发行外债登记制度改革,完善全口径跨境融资宏观审慎管理政策,支持外商投资企业自主选择借用外债模式,降低融资成本。鼓励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依法用于境内股权投资。

二是提高来华工作便利度。支持各地区根据本地经济发展需要,对于急需紧缺的创新创业人才、专业技能人才来华工作,可适当放宽年龄、学历或工作经历等限制。对有创新创业意愿的外国留学生,可凭中国高校毕业证书申请2年私人事务类居留许可。已连续两次申请办理工作类居留许可的外国人,可在第三次申请时按规定签发5年有效期的工作类居留许可。优化外国人申请来华工作许可办理流程,完善部门信息共享机制,探索整合外国人工作许可证和工作类居留许可。

三是优化外资项目规划用地审批程序。持续深化规划用地“放管服”改革,加快外资项目落地进度。合并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合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和用地批准,推进多测整合、多验合一,推进信息共享,简化报件审批材料。

“中国吸收外资过去更多依靠的是优惠政策,现在更多依靠的是营商环境,投资环境就像空气,空气清新才能吸引更多的外资。”商务部外资司负责人叶威在吹风会上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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