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新规限公房装修

来源:              时间:2013-07-15 13:52
■CUBN记者 刘末 湖北报道

       近日,市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召开,审议《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修改稿)》。草案修改稿在一审基础上做了大幅修改,其中新增“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的约束规定,省委常委、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阮成发出席会议。

       法案征集280次建议

       截止到6月17日,《武汉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草案)》共征集到280条次意见和建议,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法制办、市发改委对《办法(草案)》进行了认真修改。

       在此次草案修改稿中,对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作了明确规定:道路、桥梁、广场、隧道等城市公共设施和公共建筑从竣工验收之日起,在合理使用寿命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得拆除和改造;确因安全隐患和公共利益需要拆除或者改造的,应当进行评估和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意见。

       同时,会议还听取和审议了《武汉市城市绿化条例(草案)》、《武汉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武汉都市发展区12000基本生态控制线规划》实施情况的报告。

       国家机关以身作则

       此次草案修改稿提出“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正常使用的,十年内不得再次装修”,进一步强化国家机关在节约资源方面的表率作用。

       草案要求国家机关及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其他组织的办公用房装修后可以正常使用的,十年之内不得重复装修;道路、桥梁、广场、隧道灯城市公共设施和工建筑物,在设计使用年限内不得进行拆除改造,如确因存在安全隐患和因公共利益需要拆除和改造的,应进行评估和论证,采取听证会等形式听取社会公众的意见,再做定夺。

       此举可以尽可能地节省经费,减少环境污染。且据了解,将机关办公用房装修年限列入地方性法规,目前在全国范围内比较少见,只曾在深圳等地出台过类似的法规。

       限塑力度加强

       国家于2008年6月1日起实施的“限塑令”规定,在所有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商品零售场所,实行塑料购物袋有偿使用制度,一律不得免费提供塑料购物袋。然而据武汉市环保产业协会统计显示,5年来大型超市购物袋用量减少了七成,但在不少小超市、集贸市场中,仍然随处可见塑料袋。规定几乎成为一纸空文。

       记者在几处集贸市场走访时发现,在顾客挑选完菜之后,摊主都会免费提供塑料袋装取,自备菜篮或者环保袋买菜的市民几乎没有。

       针对这种情况,武汉此次首次以地方性法规加以约束。《武汉市实施办法(草案修改稿)》提交武汉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草案修改稿规定,超市、商场、集贸市场等地方不得以无偿或者变相无偿的方式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如发现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无偿或变相向消费者提供塑料购物袋的,由工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可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环保事业无小事

       除开限制公房装修年限,塑料袋使用情况外,草案也首次提出了“绿色廊道”的概念,并为其量身订制了永久性保护令,加强了兴绿护绿的力度。

       武汉现有林荫道约110条,然而保护措施并不完备。对此,草案首次明确,对行道树形成的城市林荫道,由政府确认为绿色廊道并实施永久性保护,其树木不得移栽、砍伐。擅自移栽、砍伐树木的,责令赔偿损失,并处以赔偿金额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此外,条例草案还要求城市道路两侧沿线单位,除有特殊安全需要外,应实施开放式绿化,市、区政府可给予适当补贴;室外停车场具备条件的,应配植庇荫乔木、绿化带,铺设植草地坪;新建项目的屋顶绿化可按一定比例折算为建设工程项目配套绿地面积。

       同时也对街头环卫、绿化用水做了规定:市容环卫、园林绿化等公共事业用水实行装表计量计价;有条件的,应当使用江、河、湖泊、塘堰的水和再生水。以此节约用水,减少水资源浪费,加强环保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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