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辛安矿三任矿领导涉嫌瞒报同一起事故

来源:              时间:2018-11-12 10:32

   不管任何煤矿,任何瞒报和消极的态度,都是对遇难矿工生命的凌辱,是对法律和政府权威的漠视。只有依法查处,才有法律的尊严、矿工生命的尊严,才有国家监管部门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才能触动那些官煤勾结者面对死难矿工依然麻木不仁的神经!

■中国联合商报 深度报道组 河北报道

       世上有一种刺痛人们心灵、让人心酸流泪的灾害叫矿难。

       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辛安矿(黄沙矿)曾被评为全国煤炭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河北省先进企业。今年4月该矿发生一起造成矿工死亡的安全事故。此后,时任和继任矿领导竟然都瞒报这起死亡事故,至今得不到严肃处理。其对生命的漠视、虚假的政绩和虚伪的安全文化掩盖,令人痛心,引入深思。

       安全先进单位的矿难

       2018年4月26日,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辛安矿(黄沙矿)发生一起井下冒顶事故,事故当事人周志生当场死亡,矿领导至今未上报。6个多月过去了,蓄意瞒报的事件真相仍未通报,以矿工生命为代价的责任者未受到任何处理,继任者继续掩盖事件真相。逝去的矿工并未瞑目。冀中能源峰峰集团对此为何不管、是否也参与了隐瞒?接到举报后,《中国联合商报》记者3次赶到当地调查采访,了解该国有企业的违规违法事实。

       在河北邯郸磁县讲武城镇朝冠村7组死者家庭所在地,几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邻居向记者讲述了那起矿难事故和其背后的情况。

       事故发生当天,井下带班的本来是正班长,由于正班长突然有事,便让副班长周志生带班,任劳任怨的周志生答应了。放炮过后,对工作一向认真负责的周志生便前去察看情况,不幸被冒顶掉下来的石头当场砸死。事故发生后,辛安矿领导李某用蓄意瞒报、高额赔偿的方式了结此事。

       死者周志生今年40多岁,邯郸市磁县岳城镇马水涧村民,后来招亲到磁县讲武城镇朝冠村7组做了上门女婿。其妻子李某,大儿子随母亲姓李叫李某某,今年17岁,女儿叫周某,11岁。

       据邻居介绍,周志生走后,周志生的妻子李某心情一直不好,辛安矿私下给她赔了不少钱,目前在磁县县城买了新房子,搬到县城去住了。李某也到县城找工作上班了,现在很少回来。

       河北邯郸磁县讲武城镇朝冠村村委会负责人王某说,周志生是招亲过来的,户口转到我们村没两年,没想到在辛安矿出事了,其妻子李某一个人带孩子也挺可怜的,听说赔了不少钱。人都走了要钱又有什么用了,自从出事后,就很少回村里了。

       据记者了解,辛安矿曾被评为全国煤炭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河北省先进企业,是冀中能源峰峰集团的窗口单位。这个所谓一级标准化企业,在2018年4月26日发生的这起冒顶事故悲剧中,却充分暴露出管理混乱、逃避责任的另一面。

       半年瞒报何时休

       矿难事故发生后,辛安矿为了达到隐瞒事故目的,将死亡矿工的尸体偷运到远离该矿30公里之外的河北磁县人民医院太平间,把受害人周志生的家属带到邯郸磁县的七天商务宾馆。辛安矿专门派出由一名矿领导带队的7人小组,与受害人家属进行沟通协调。目前,双方已经达成赔偿协议,到位部分赔偿,还有10万要等矿上年底平安无事后再给他。他们多次威胁死者家属,如果对外说了实情,扣压的10万元封口费就不再支付。矿领导对上仍然瞒报。

       按照相关规定,煤矿井下死一人赔偿的标准是不低于40万元,按工伤处理,可达60万元左右。辛安矿此次却对死者家属进行高额赔偿。这显然不是发善心,而是要“封口”,不让消息外传。因为事情一旦外露,矿领导就要丢“乌纱帽”。据了解,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辛安矿(黄沙矿)就瞒报此事,还向上级部门做了疏通工作。

       这种高额赔偿消灾、蓄意瞒报的做法,表明官煤矿之间有利益勾连,官员涉嫌权力寻租。

       10月30日,记者赶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辛安矿(黄沙矿)。矿领导申某对记者介绍说,按时间算,当时的矿领导已经退休了,6月份的继任者秦某也调到大矿梧桐庄矿当矿长了。申某说他是刚来的,具体情况不清楚。后来又说让记者到会议室,找两个熟悉当时情况的人给记者介绍一下。随后申矿长并没有让人介绍,而是直接把记者带到了另一位矿领导的办公室。该领导说,4月份是否发生了安全事故需要调查落实,并称调查需要一星期时间,等调查结果一出来会第一时间给记者回复。截至记者发稿时,仍未收到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辛安矿(黄沙矿)任何回复。

       在这起事件中,为何两任继任矿领导至今仍然不敢上报这起事故?他们究竟是担心被处罚,还是担心个人的锦绣前程?在这里本该处罚、惩治矿难责任人的监管部门由于漠视矿工的生命,此时却充当了矿难责任人的庇护者和制造矿难的帮凶。《中国联合商报》将继续关注。

编者按

视百姓生命如草芥视国家法律如空文

       时光荏苒,伤痛难平。矿难中的每一条鲜活生命的逝去,都成为遇难亲属心中难以抹去的痛。尸体偷运,高价封口……能尘封住一个失去亲人的遇难家属的撕心裂肺的伤痛吗?赔偿到位的人民币在滴血不止……

       作为全国煤炭行业一级安全高效矿井、河北省先进企业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辛安矿,在短短的几个月间,辛安矿的负责人从矿长到党委书记走马换将达5人之多,而已经发生的4.26矿难仍在瞒报之中,从4月26日到11月12日《中国联合商报》发稿前,长达200多天的时间里,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辛安矿4.26矿难仍未揭开,三任矿领导涉嫌瞒报同一起事故,难道百姓生命真如草芥?矿工生命尊严又在哪里?

       按照国务院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规定: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有关部门报告。2014年修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分别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要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存在谎报或者瞒报事故行为的,对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对生产经营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实行“双罚制”。也就是说,一旦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都要受到处罚。

       尽管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明文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应在1小时内上报;尽管国家在煤矿安全监察监管和事故查处方面力度不断加大,特别加强了对瞒报、迟报、谎报事故行为的查处,但瞒报现象仍却始终无法根除,矿难发生后,原任矿长退休,继任者刚刚上任两个月,又调离另一个煤矿担任负责人。

       2018年7月,国家安监总局先后下发了《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依法打击和重点整治煤矿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18〕16号和《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7号文;2018年8月下发了《煤矿安监局关于开展煤矿安全生产督查的通知》煤安监办〔2018〕20号文,督查时间:2018年8月20日至9月20日,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也被涵盖在12个产煤省(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部分重点地区、重点煤矿企业在督查范围之内;2018年9月6日,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下发了《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第二阶段抽查工作的通知》煤安监司办﹝2018﹞15号,时间从9月-11月,冀中能源峰峰集团也被涵盖在在全国20个省份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抽查对象之列。

       作为一个安全生产先进单位,本应对矿工的生命最珍惜、对安全生产最重视、对事故责任最勇于承担。而在上面的报道中,我们却看到了完全相反的情形。辛安矿(黄沙矿)领导的种种做法,让人不得不怀疑其先进称号的水分和虚假。他们不是以人为本,而是以虚假“政绩”为本,从根本上背离了争创先进的宗旨,是对争先创优的亵渎。

       事实上,冀中能源峰峰集团旗下辛安矿瞒报矿难绝非个例。一个顶着安全生产先进单位的光环的冀中能源峰峰集团辛安矿如此善待矿工宝贵的生命吗?

       不管任何煤矿,任何瞒报和消极的态度,都是对遇难矿工生命的凌辱,是对法律和政府权威的漠视。只有依法查处,才有法律的尊严、矿工生命的尊严,才有国家监管部门的权威和政府的公信力,才能触动那些官煤勾结者面对死难矿工依然麻木不仁的神经!

■相关规定(据国家煤炭监察局网)

国家煤矿安监局办公室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第二阶段抽查工作的通知

煤安监司办﹝2018﹞15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有关单位:

       为持续推进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根据国家煤矿安监局2018年重点工作安排,拟于9月份至11月份,分期分批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第二阶段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抽查对象

       北京、河北、辽宁、吉林、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广西、重庆、湖北、云南、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共20个省份(单位)一、二、三级安全生产标准化煤矿,原则上每个省份抽查一级标准化煤矿不少于2处、二级标准化煤矿不少于3处、三级标准化煤矿不少于5处。

       二、抽查内容

       (一)省、市、县各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标准化现场检查考核等工作开展情况。

       (二)煤矿标准化动态达标、现场管理等情况。

       (三)煤矿标准化检查考核发现的隐患问题整改落实情况。

       三、检查组组成

       由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等9个省级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主管部门分别带队,抽调本省份一级标准化煤矿企业人员组成检查组。采取领队带领下的专家组长负责制,按照专业全覆盖的原则,由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担任领队,选派一级标准化煤矿检查考核业务骨干担任专家组长。

       四、日程安排

       (一)9月份。

       抽查辽宁、吉林、陕西、江西、新疆、宁夏等6省(区)。

       参加9月份检查的各组于9月11日在京开展集中培训。(9月份抽查工作分组名单见附件)

       (二)10月份。

       抽查云南、广西、北京、山东、安徽、河北、河南等7省(区、市)。(具体安排及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三)11月份。

       抽查甘肃、重庆、青海、江苏、福建等5省(市)以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具体安排及分组名单另行通知)

       湖北省由国家煤矿安监局派员组队开展抽查。

       五、相关要求

       1.各检查组在每个省份抽查原则上不少于10处煤矿,抽查时间服从工作质量。

       2.各检查组每月出发前,在北京集中培训1天,重点了解和掌握标准化现场检查规范要点、相关工作要求及廉政纪律。

       3. 对一级标准化煤矿要重点抽查动态达标和持续达标情况,督促一级达标水平不下降、不滑坡;对二、三级标准化煤矿要重点抽查是否做到真达标,是否存在降低考核标准、为达标而达标的情况。

       4.抽查以现场检查为主,结合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暗访抽查等方式进行,突出发现问题,抓反面典型,促进各地煤矿扎实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

       5.对于经检查考核达不到一、二级标准化要求的煤矿,移交当地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按照下一等级进行考核定级;达不到三级标准化要求的煤矿,或者一、二、三级煤矿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撤消其标准化等级,并移交当地标准化主管部门依法责令立即停产整改,待整改合格后重新申报等级。

       6.检查结束后,各检查组于一周内形成工作报告报国家煤矿安监局行管司。主要内容包括省、市、县各级标准化主管部门工作进展情况、标准化动态达标情况、隐患问题整改情况等,国家煤矿安监局将根据现场检查的实际情况,适时通报问题突出的省份和煤矿企业。

       7.各检查组要轻车简从、廉洁自律,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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