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印发通知 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

来源: 中国联合商报        作者:星辰       时间:2019-11-11 09:43

中国联合商报 记者 侯翔宇 实习记者 刘宇鑫 综合报道  近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纳税信用在普惠金融体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更好支持民营经济和小微企业发展,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联合印发《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积极促进“银税互动”持续健康发展。

《通知》提出,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企业由纳税信用A、B级扩大至M级;积极推进税银数据直连模式,鼓励银行创新信贷产品,推进“网上一站式”办理;积极推广成熟适用的信贷产品,提升“银税互动”工作质效。

《通知》强调,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企业收取任何费用。银行请第三方合作机构协助处理“银税互动”涉税信息的,应在合作协议中规定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企业收费,也不得向企业转嫁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

《通知》提出,税务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受惠企业范围扩大


此次《通知》将对小微金融、供应链金融具备重大的积极影响。

众所周知,小微企业融资难本质上是由供需不平衡造成的,作为贷款需求方的小微企业,往往经营不规范、不重视信用积累。而银行放款长期形成的依赖抵押担保物的业务惯性,未形成对小微企业第一还款来源的风险识别和信用评价能力,使得银行对小微信贷并不感冒。

因此,这就造成了小微企业的金融服务需求得不到满足,而银行的资金供给又找不到释放出口的尴尬局面。对于供应链金融来说,链条上的小微企业众多,若小微企业的信用不能得到保证,就会严重影响到整个链条的开展。

据了解,“银税互动”即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合作,帮助企业将纳税信用转化为融资信用,解决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银税互动”助力小微企业发展活动,是税务总局与银保监会于2015年7月联合推出的一项举措,目的是通过税务部门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共享纳税信用评价结果等信息,缓解小微企业信贷融资过程中信息不对称问题,推动银行加大对诚信纳税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该项举措实施以来,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通力合作,“银税互动”贷款产品增长迅速。

2018年,再次提到“各级监管部门要继续深化和推广‘银税互动’和‘银商合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相关政府部门的信用信息共享。

据税务部门统计,从2015年实施至今年9月底,全国银行业金融机构累计向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160.9万笔1.57万亿元。仅今年前三季度,已向守信小微企业发放贷款69万笔3939亿元,与2018年同期相比,分别增长157.5%、18.6%。可以说,“银税互动”自推出以来,深受广大守信纳税企业欢迎。


促进“银税互动”健康发展


税务总局、银保监会再次联合印发《通知》,就是要在巩固已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健康发展,释放合作潜能,为更多企业提供融资支持。

《通知》特别提及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两方面内容。对此,税务总局纳税服务司、银保监会普惠金融部有关负责人作出详细解答。

一是继续扩大受惠企业范围。鼓励银行逐步将申请“银税互动”贷款的受惠企业范围将由纳税信用A级和B级企业扩大至M级,加强对新设立企业的融资支持力度。

二是积极推进银税数据直连。税务和银行之间“省对省”数据直连机制将加快推进,税务和银行之间数据交换模式也将转换到更安全、更高效的直连模式。

三是不断提升“银税互动”信贷服务效率。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要引导银行聚焦小微企业特点,不断创新设计信贷产品,积极利用网上银行等渠道实现贷款“网上一站式”办理,开展“银税互动”降低企业融资成本的成效分析,适时推广成熟适用的信贷产品设计理念和运行模式。

四是规范“银税互动”正常秩序。《通知》明确,严禁第三方合作机构借“银税互动”名义以任何形式向申请贷款的企业收取任何费用,发现第三方合作机构向企业收取费用或变相抬高融资成本的,银行应停止与其合作,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告知银保监、税务部门。


信息安全成焦点


值得注意的是,信息安全目前已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涉税信息直接反映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既是企业重要的商业秘密,也是国家重要的经济数据。

《通知》要求,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合作协议中要明确各方数据安全管理和保密责任。要按最小授权原则设定涉税数据管理和使用权限,切实保护企业商业秘密,及时响应企业对“银税互动”的意见。银行在融资服务中需要使用企业发票数据的,应依法合规获取,并严格保护企业上下游信息安全。

上述负责人强调,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工作中要始终高度重视保护企业涉税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例如,发票记载了购销双方交易信息,其内容不仅属于销售方,也属于购买方,还是重要的税收征管数据,关系国家经济信息安全。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在“银税互动”工作中始终高度重视保护企业涉税信息安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信用信息传输、存储和使用。

《通知》最后指出,各地税务、银保监部门和银行要充分发挥银税合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组织开展丰富多样的宣传推广活动,不断扩大“银税互动”知晓面。银保监部门要将“银税互动”业务开展情况纳入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监管评价体系,引导其积极服务民营和小微企业。税务和银保监部门要建立“银税互动”效果评价体系,及时分析反映“银税互动”普惠效果,提升守信激励的示范效应,促进营商环境持续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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